|
3 月 23 日 ,为加强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仿真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中电联印发了《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促请已挂牌的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基地遵照执行。
联 系 人:毛剑珉
联系电话: 010-63415817
附件: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仿真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基地 ( 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 ,是指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鉴教中心)组织评估合格的,采用仿真技术对生产运行人员实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鉴教中心对培训基地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培训基地职责
第四条 培训基地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建设目标。
第五条 培训基地须完成下述任务:
1 、按照《电力行业仿真培训与考核大纲》,实施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2 、负责实施培训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 教学组织、设备维护、组织考试、生活服务、安全保卫等 ) 。
3 、制定、完善、落实本基地的有关管理制度。
4 、加强对培训设施建设、维修和更新,确保培训设施运行良好。
5 、负责基础资料管理、统计报表和信息上报工作 , 培训人员的个人资料、培训情况要及时归档。
6 、每年度应有规范的培训总结并报鉴教中心备案。
7 、接受鉴教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六条 培训基地采取滚动的评估管理办法,对管理不严、培训质量不高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和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的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处罚:
1 、组织培训工作不力,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
2 、由于培训基地人为因素,影响培训考核公正性的;
3 、培训基地工作人员在培训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1 、由于设备、人员、管理等原因,无法继续满足《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基地规范》要求的;
2 、无法保证培训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出现滥发电力行业仿真培训证书事件的;
4 、连续两年没有开展仿真培训工作的。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九条 培训基地按照《电力行业仿真培训与考核大纲》进行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的“电力行业仿真培训证书”。
第十条 证书核发与管理
1 、按照“统一发证、统一编号、统一验印”的原则,“电力行业仿真培训证书”由鉴教中心统一管理与监督,培训基地具体核发。
2 、“电力行业仿真培训证书”作为电力行业生产运行人员仿真培训合格的凭证,有效期为两年。
3 、“电力行业仿真培训证书”加盖鉴教中心和培训基地单位印章方能生效。
4 、培训基地核发“电力行业仿真培训证书”时,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号,并将取证人员名单按统一格式报鉴教中心备案。
5 、“电力行业仿真培训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因转借他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6 、应妥善保管“电力行业仿真培训证书”,如遗失需补发者,本人提出补发申请,由送培单位领导签字后,到原培训基地办理证书补发。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使用鉴教中心统一制定的培训档案管理软件,培训档案应记载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及证书发放情况。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仿真培训费用分培训费、资料费和考评费三部分。
1 、培训费支出的项目是:教学管理费;指导教师讲课费;仿真系统设备、材料折旧、损耗费;场地占用费等。
2 、资料费主要是与培训有关的教材、大纲、考试试卷的编制、印刷等费用。
3 、考评费主要是仿真培训考试、监考、阅卷、证书等费用。
第十三条 仿真培训费用按培训基地与送培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规定收缴,培训基地不得随意添加任何其它收费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地址、单位名称变更,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鉴教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鉴教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