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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力科技基金管理章程(试行)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是从事电力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大型集团公司。为了鼓励和资助电力类高校及与其合作的科研院所和电力运营企业的科研开发,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使更多的科研成果在电力系统得到推广和应用,从而推动我国电力工业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为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与中国电力教育协会电力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许继电力科技专项资助基金”,简称“许继电力科技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许继电力科技基金”纳入“中国电力教育基金”管理范围内,属省部级基金。

    第2条 “许继电力科技基金”用于资助电力类领域有创新性理论和技术项目的研究及科研成果的实用化。

    第3条 可申请“许继电力科技基金”的科研项目,应是《实施许继电力科技专项资助的高等院校名单》(见附件 1)所列院校在职教师的项目及与上述高校联合开发、研究的科技院所和电力运行企业人员的项目。

    第4 条  中国电力教育协会电力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许继电力科技基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负责本基金的使用及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资助项目成果的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5条 “工作委员会”由名誉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和秘书组组成。

第二章 选题

    第6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选题范围如下:

    1 、新型继电保护的原理、技术及装置的研究

    2 、电力稳定性控制理论、技术及新型安全自动装置的研究

    3 、新型电力系统自动化系统装置的研究

    4 、电力电子技术与装备的研究

    5 、电力信息管理系统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研究

    第7条 为突出当年项目的研究方向或结合新技术发展具体情况,“工作委员会”将视需要发布“资助项目指南” 。

    第8条 根据项目选题范围和当年发布的“资助项目指南”,各申请单位可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提出申请:

    1 、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取得重要进展;

    2 、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研究;

    3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申请者(申请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4 、经费预算合理。

第三章 申报

    第9条 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10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许继电力科技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件 2)一式 5份,同时请提交电子文档软盘一张。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顶替。

    第11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所在单位盖章后按规定日期内统一寄“工作委员会”秘书组。

    第12条 申请人应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学风正派,具有独立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

    第13条 “许继电力科技基金”项目及原“许继奖教金”资助项目正在进行中的执行人不能申请新项目,需要项目完成并且评估合格后,才能重新申请新项目。

    第14条 每人每次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的研究工作量按照二年时间预计,于申请批准的次年元月一日执行。

    第15条 “工作委员会”秘书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基本要求的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 、不符合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2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 评审

    第16条 所有申报项目由“工作委员会”秘书组分送若干工作委员进行初审,并就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1 、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

    2 、申请资助金额是否合适;

    3 、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正确、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4 、项目评价等级(A、B、C、D)。

    第17条 经初审通过的申请项目,提交“工作委员会”评审会议评审,必要时申请者须按规定参加答辩。

    第18条 对个别重要项目,可由“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采取委托研究的方式进行。

    第19条 “许继电力科技基金”每年评审一次,资助项目为 8项左右。

第五章 经费

    第20条 每项资助项目的金额一般在 1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21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与中国电力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22条 本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由秘书组一次核拨至获准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按项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组支配使用,并按要求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23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费、科研材料费、试验费、调研费及研究生生活补贴等)。

    第24条 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在不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下,有权按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金,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管理

    第25条 凡由“许继电力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须受中国电力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和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的共同管理。

    第26条 凡由“许继电力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文或以其它形式发布研究成果时,必须在封面左下角注明“该项目受许继电力科技基金资助”。

    第27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每年 12月份应向“工作委员会”秘书组提交《许继电力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28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工作委员会”秘书组,经“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29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应向“工作委员会”秘书组及时报告。

    第30条 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研发人员的调整和变动以及研究计划、方案的重大修改等事项,须及时报“工作委员会”秘书组,由“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31条 “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以下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向中国电力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退还已拨付资助的经费:

    1 、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2 、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3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4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如属(3) 、(4)情况者,除须退还已获取的资助经费外,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申请本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成果的验收和推广应用

    第32条 凡接受“许继电力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并向“工作委员会”秘书组提交如下完整书面材料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用于成果验收和存档。

    1 、资助项目结题总结报告;

    2 、已发表的反映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论文、专著、评论和资料等;

    3 、若属应鉴定的项目,还应提供鉴定证书(鉴定工作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聘请本工委会一名及以上相关专业的委员参加) ;

    4 、研究经费决算表格;

    5 、资助项目验收申请。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33条 项目结题手续完成后四个月内, “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成果进行验收(可以是通信、会议等评议形式),验收结论分三档:圆满完成、完成、未完成,并出具验收证书,验收证书及结论由秘书组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优劣及以上有关材料,将作为以后评审项目承担者继续申请本基金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34条 到期无故未办理结题手续和验收结为“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今后不得申请本基金资助,其所在单位下年度不得申请本基金资助。

    第35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 “工作委员会”秘书组和完成单位应主动积极地向各界广泛推荐,使其产生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36条 当验收通过后的成果向企业转让或进一步合作开发时,许继集团公司有优先承让权和合作权。

第八章 附则

    第37条 本办法由许继电力科技基金工作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38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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