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电力工程调试专委会(以下 简称调试专委会)是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建协)根据行业特点设立的一个专委会,是由全国电力调试单位自愿参加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调试专委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行
业的规章制度,遵守建协章程,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建协规定,促进调试单位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及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和有关部门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调试专委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开展与电力工程调试有关的改革、管理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国内外的先进经验。
(三)结合各专业情况,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咨询、信息(新标准、新规程),组织与调试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察等。
(五)沟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业主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专委会的桥梁作用,向建协及有关部门反映有关调试工程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六)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和出版国内外调试工程技术资料。
(七)不定期出版调试动态、调试信息及调研报告。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调试专委会会员由从事发电、送变电调试工程的有关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电建调试所及相关单位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调试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火电、送变电调试资质的单位;
(二)有加入调试专委会的意愿;
(三)遵守调试专委会组织管理办法,热心专委会活动。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专委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专委会进行初审后,提交建协批准;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调试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单位有权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专委会的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组织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专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专委会提供本单位的调试动态;
(六)向专委会提供本单位调试专业资料和刊物、专业会议、改革、出国考察等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活动且不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调试专委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
集中制。领导成员由专委会与建协协商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研讨会员关心的有关专题,探讨调试单位在市场经济发展
中的方向性问题;
(三)发展会员,修改专委会组织管理办法;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
(五)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沟通信息;
(六)制定工作计划,决定专委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专委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副秘书长由会长会议确定。专委会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建协负责。
第十二条 专委会秘书处为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三条 调试专委会的会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
位与专委会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专委会会长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全面工作,处理专委会重大事务;
(二)组织召开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专委会工作计划并落实检查。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职责
(一)处理专委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调试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三)出版内部调试信息;
(四)接纳新会员入会申请,收缴会费并负责管理。
第五章 会费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咨询费及会员单位赞助;
(三)专委会组织编写的技术资料回收费用。
第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作它用。经费收入设立帐号,由秘书长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作会费收支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
(一)会议和秘书处的各项开支;
(二)专委会统一印刷的专题资料、信息。
第六章 组织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组织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建协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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