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电建企协),英文名称为 China Ei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简称CEPCA)
第二条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是电力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管理、研究工作者,在自愿的基础上行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单位及人员构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负责电力建设的部门、电力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电力建设施工及安装企业、电
力工程监理、调试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力公司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在电力建设行业中促进改革、促进管理科学化、促进企业素质提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为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服务。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有协助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力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经贸委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本协会挂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协会成员间开展建设、施工、监理等管理科学的研究,探讨有关政策、沟通有关信息、交流经验。
(二)办理国家经贸委等政府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力公司及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业务事项。
(三)为协会成员或委托方提供咨询、信息,组织培训和业务考察.。
(四)出版《基建改革与管理信息》(内部刊物)。
(五)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有关电力建设和施工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桥梁纽带作用。
(六)开展国际民间的有关电力建设的学术研究和参观、访问、培训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电力建设行业具有显著业绩、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与电力建设业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资料和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回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交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活动且不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从团体会员单位中,热心于协会工作且熟悉电力建设管理业务的专家、领导中产生。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本协会或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4-6)人、常务理事( 50-60 人) 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2/3 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建设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影响、熟悉某一方面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 70 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行业特点设火电施工专委会、送变电施工专委会、电力建设项目专委会、电力建筑业统计分会、电力工程调试专委会、电力工程监理专委会等,上述专委会(分会)为本协会为本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领导、中电联领导、专家、学者为顾问。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及业务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并主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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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变电施工专委会
火电施工专委会
电力工程项目专委会
统计分会
电力工程调试专委会
监理专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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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企业
协会电力工程调试专委 会(以下简称调试专委 会)是中国电力建设企 业协会(以下简称建协) 根据行业特点设立的一
个专委会,是由全国电 力调试单位自愿参加的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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