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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一)名称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中电投集团公司;英文全称:ChinaPowerInvestmentCorporation,缩写:CPI。
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母公司组成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简称:中电投集团。依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章程,经母公司批准,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冠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字样。
  (二)性质
  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逐步进行规范。
集团公司的组建原则、方式和成员单位
  (一)组建原则
  1、政企分开。集团公司不承担政府职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
  2、合理配置资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依照《公司法》对有关企业逐步进行改建和规范,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实行母子公司体制,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稳步实施。集团公司的组建和结构调整,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逐步推进,稳步实施,保证安全生产、队伍稳定和正常经营。
  (二)组建方式
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组建集团公司所涉及的成员单位,其有关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均实行无偿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集团公司组建后,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成员单位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全资企业2个,内部核算单位31个,控股企业49个,参股企业20个。
  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法定住所
  (一)注册资本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亿元(具体由财政部核定)。
  (二)经营范围
  1、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
  2、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
  3、从事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及进出口,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物资经销、设备检修、科研和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电力相关业务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5、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6、经营国家允许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法定住所
集团公司法定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
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党的组织

  一、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列入中央管理干部的范围;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三、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集团公司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管理机构。
  五、集团公司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的目标、主要职责和权限

  目标

  1、近期目标:深化企业改革,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精干主业,减员增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稳定职工队伍,提高电力生产的安全可靠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发展,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远期目标:坚持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电源经营与开发建设的新路子,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实施多元化战略,把集团公司建设成具有先进管理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2、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3、根据市场需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制定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
  5、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减员增效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指导和加强所属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内部企业文化建设。
  7、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主要权限

  1、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属集团公司职权范围内的,可自主决定(对公司制企业需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参与决定,下同)重组、转让、租赁与购并,并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存续、合并、分立或解散。
  3、按照国家项目审批权限,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集团公司享有一定的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5、自主决定集团公司总部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6、统筹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内外部关系

公司内部关系
  (一)集团公司与有关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章程,以及集团章程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集团公司在制订集团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集团投融资、资本运营、科技开发、市场开拓、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三)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集团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遵守集团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发展战略、结构调整、专业分工等重大决策。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有关企业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四)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及审计监督制度,加强资金和成本管理,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统筹管理核心业务,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集团公司与外部的关系
  (一)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接受行业监管,可向有关部门直接联系相关业务。
  (二)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企业有关政策。
  (三)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四)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五)集团公司组建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重组时,有关各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要依法保证有关上市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七)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涉及有关社会、城市行政管理事宜,以及与地方有关的经济联系,继续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国内同行业的其他发电公司是平等、竞争、协作、互利的市场主体。集团公司与电网公司及其他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作,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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