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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二OO二年度全国电力行业
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通知
各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引导电力企业不断创新,加强管理,中电联将组织2002年度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评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将本系统的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严格按照《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评审办法》(见附件)的要求,组织申报和审查。并于2003年6月15日前,择优将成果报到评委会办公室(中电联会员部企业管理与咨询处)。
联系人:单丽更
联系电话:(010)63415482
系统:918125482
联系地址:北京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政编码:100761
二、请成果申报单位交纳资料(评审)费,每项申报成果400元整。
收款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机关(企管处)
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菜市口分理处
帐号:0200001809003400526
三、成果评审工作拟于今年6月开始,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OO三年三月六日
附件: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探索企业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审查、鉴定、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成果的评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1986]59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并经过实践证明,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
成果评审的内容着重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经营机制,资产经营、集团经营,战略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手段进行管理,成效显著,水平较高的成果。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成果的创造单位,主要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会员单位;各电力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全国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成果应具有:
1、
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最新先进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
2、
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3、
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显著。(效益计算参照执行中企联《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果的评审,在中电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电联下设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中电联会员部。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专家组和审定组。专家组负责成果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审定组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负责成果的终审。
第五章 评委及其产生程序
第八条
成果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3、
具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历。
4、
熟悉企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5、
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水平,了解电力行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电力管理,特别是具备某一专业管理知识。
第十条
评委由各电力行业协会或大型电力公司推荐,中电联批准。
第六章
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成果申报由企业自主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成果,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见附件)推荐、报送,每项成果材料一式5份,同时报送载有成果内容的3.5寸软盘(Word97以上版本)一张。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成果,须经省级电力行业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电力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评委会自行申报。
第十四条
各电力行业协会、大型电力公司应对本系统年度内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优中选优,向评委会推荐1~5项成果。
第十五条
评委会在各推荐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查后,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期间,对有可能评为一等奖的成果,特别是准备推荐国家级成果奖的成果,必要时,应组织论证。对专业特点比较突出的成果,可征求业内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专家组的评审基础上,由审定组进行终审,评出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并在此基础上选定1—3项成果,推荐参加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评审。
第七章
成果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发给成果证书。由获奖单位参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中电联将通过宣传媒体和有关会议,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八章
成果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推荐报送单位对推荐的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申报的成果,
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其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数据,必须填写经企业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认可的数据并出具证明。属于提高工效的,应科学测定并填写其提高工效的数据。并简要说明其计算、测定的办法和依据,不得与非管理因素所取得的效益、效率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报推荐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应填写主要创造人1~2名,参与成果创造人填写5~8人。个别因成果牵涉面广,参与创造人多,参与创造人可最多填写10人。但均必须是实际参与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或合作创造单位的人员。属于个人创造的成果应经过企业主管单位确认后,才能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三条
成果申报单位须交纳成果评审费;成果评审中,发生的成果论证等费用,由成果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成果的所有权为成果的创造单位和中电联共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电联。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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