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的收取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1996]48 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民发 [2003]95 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保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履行电力行业服务职能必需的各项费用的稳定来源,规范中电联会费和专项业务经费的缴纳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电联所有会员单位按本办法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中电联与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签订长期专项服务合同,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按照所签合同缴纳专项服务经费。专项服务经费包含会费。
第四条 中电联会费用于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经费;专项服务经费是为完成专项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所需要的费用。
第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如下:
(一)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 30 万元;
(二) 理事单位每年会费 20 万元,其中:
独立发电企业容量在 2000 兆瓦以上的,每年 15 万元; 2000 兆瓦及以下的,每年 10 万元;供电企业每年 15 万元;
设计、施工、修造企业,学校、科研单位、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理事单位为 5 万元。
(三) 非理事单位团体会员每年会费 2 万元。
(四) 中电联会员同时又是中电联分会会员的,会费标准同样为每年 2 万元,会费由分会代收,不重复缴纳。各分会收取会员会费的 50% 于当年 9 月 30 日前上缴中电联本部。
第六条 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收取实行按年度一次缴纳办法。中电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会员单位发送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指定银行账户缴付。新发展会员在完成会员登记一个月(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内,按标准将会费缴付指定银行账户。专项服务经费也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指定银行账户缴付。
第二章 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中电联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使用的原则是:根据中电联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参照历年经费支出情况,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八条 中电联对会员未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数额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限期缴纳会费;
(二) 予以通报;
(三) 限制其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十一条的部分权利;
(四)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九条 中电联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中电联编制年度预、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中电联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应根据批准的预算,按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使用。中电联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收支情况按照民政部规定,接受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中电联财务部门负责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电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原《中电联会费收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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