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简称中国 水电质协;英文名称: CHINA WATER RESOURCE ELECTRICITY QUALITY CONTROL ASSOCIATION ,缩写为: CWREQCA 。中国水电质协下设水利分会和电力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水利与电力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水利与电力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质量协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社团登记号为:社证字第 3609 号。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为水利与电力企业、事业单位服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促进技术进步,推动水利、电力行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服务、研究、交流、提高”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挂靠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宣传提高质量的重大意义。
(二)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国家宏观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广有关质量方面的科研成果,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三)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培养质量管理人才,为水利、电力行业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做好服务。
(四)组织各方面力量,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开展 QC 小组活动,开展质量管理技术的交流工作。
(五)宣传贯彻 GB/T19000-ISO9000 、 GB/T24000-ISO14000 和 GB/T28000 等标准,为推行管理体系认证提供有效服务。
(六)对企业产品及服务开展用户评价,反映用户要求,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交流服务的经验。
(七)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举办为企(事)业服务的有关活动,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九)宣传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评价企业绩效,引导企业走向卓越。
(十)编辑、翻译出版有关水利和电力质量管理期刊、书籍、文集、资料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水利与电力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设计、施工等以及相关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三)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四)提出申请,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书刊、资料、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参加质量管理会议等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本会的建设;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
(五)其他需要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 1 — 2 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 1 — 2 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下设水利分会和电力分会,并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职责是: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计划;组织评审本专业学术论著;举办各种培训班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3 — 4 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 作;设咨询部,负责咨询服务;设教育培训部,负责质量教育培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11 月 30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