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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规范
Electric Power trade Urgently Saving work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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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紧急救护工作规范
Electric Power trade Urgently Saving work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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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紧急救护工作中的操作规范,适用于电力企业的紧急救护操作。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各企业单位。

2.紧急救护组织

 2.1 对紧急救护工作,实行职责任务分级负责制。

 2.2 各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本企业紧急救护工作计划,落实培训及紧急救护工作,并对本企业和下级单位紧急救护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监督,将其列入安全检查工作之中,同步进行检查。

 2.3各级电力企业卫生医疗部门应建立以专业医务人员为主的院前紧急救护小组。

 2.4 各电力企业中心医院的院前紧急救护小组,负责对下级单位的院前紧急救护小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并汇总报表,做出分析,为进一步加强紧急救护工作提供依据。

 2.5 各企业所属的基层单位的院前紧急救护小组,要明确分工及任务,熟练掌握各种技术,并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紧急救护技术培训和按时完成报表,急求不组应经常处于应急状态,接到急救通知后,应在5MIN内出发,以最快的速度到现场开展紧急救护工作,在现场紧急救护的同时,应立即与当地急救中心或就近医院取得联系,以得到下一步的急救指导。

 2.6 各企业单位应组建相应的院前急救网络,形成一个现场急救一院前急救一医院急救的急救链,以提高伤员抢救成功率。

 2.7 各级院前急救小组,要准备随着接受重大急救指令并对现场紧急救护进行咨询,同时负责和指导伤员转送。

 2.8 现场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在班组安全员或受到紧急救护培训人员的带领下,争分夺秒地开展现场紧急救护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急救医疗支援。

3.紧急救护设备

 3.1 生产现场与流动作业车应配备简易急救箱或存放相应的急救物品,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补充及更换。

 3.2 各企业医院院前急救小组应配备呼吸机,自动体外除颤器,专用急救箱,急救用车辆及必要的通信设备。

 3.3 各企业医院应根据所承担的医疗任务配备心电监护,除颤器及呼吸机等相应的急救设备。

4.培训

 4.1 各电力企业要普及现场紧急救护知识,努力提高职工自救,互救的能力。

 4.2 紧急救护培训是电力行业安全教育必修内容之一,是加强事故防范意识,提高伤员现场抢救成功率的有效手段。

 4.3 培训目的如下:

  4.3.1 使电力行业全体人员能够掌握附录A中的基本紧急救护方法,能进行现场徒手抢救;

  4.3.2 使生产第一线人员掌握紧急救护原则,能根据附录A示出的现场紧急救护操作方法熟练,正确地进行现场徒手抢救,并正确使用简易急救设备;

  4.3.3 使行业医务人员能较熟练地掌握紧急救护的基本理论,不仅能熟练地进行现场徒手抢救并使用现场急救设备,而且具有进行紧急救护培训和现场指导等技术工作的能力。

 4.4 培训对象为:电力行业职工,重点为电力及水电工程生产第一线的人员,基层医务人员,以及电力学院,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等。

 4.5 对应培训的新增和调入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紧急救护培训,不合格者不许上岗。

 4.6 培训时间为师资40--80学时,工人24--40学时。

 4.7 师资由电力行业各医院负责或邀请系统外医院专业医务人员任教,企业单位卫生机构专业医务人员培训合格后也可任教。

 4.8 培训操作应彩模拟人和必备的仪器,设备。

 4.9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一律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4.10 每隔两年必须对上述人员进行一次重复培训。

5.资料档案管理

 5.1 《紧急救护个案调查表》(见附录C)。按受伤伤员一人一张发放,由伤员所属基层单位填写,并由伤员所属基层单位汇总保存。

 5.2《紧急救护现场记录表》(见附录D)。按受伤伤员一人一张发放,由伤员所属基层单位填写,并由伤员所属基层单位汇总保存。

 5.3 资料档案化要求,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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