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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教育协会章程(草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订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召开全国电力教育和培训研究学术会议,组织学术论文、成果的鉴定,开展评审并奖励优秀学术成果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高水平的学术和科研成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议须有2/3以上正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联系人:潘劲松    Email:panjinsong@ce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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