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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教育协会章程(草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联系人:潘劲松    Email:panjinsong@cec.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编:100761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信箱:cec@ce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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