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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

文件

中电联科 [2004]44 号

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就调整〈中国禁止就进口和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征求意见的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开始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为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于 2001 年底联合颁布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 第一批 )(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2001 年第 15 号令,以下简称《目录》 ) 。《目录》的颁布实施,维护了技术进口秩序,规范了技术进口管理。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商务部决定将于近期对《目录》进行调整。《目录》的调整和制定,对各单位的发展、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将发挥积极作用。

    受商务部委托,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组织各行业协会,报送对调整《中国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建议的工作。电力行业部分由中电联负责组织报送。现将商务部商技函 [2004]14 号文转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注意保密。

    二、按照文件要求的原则,根据电力行业和本单位情况,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研究,报送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技术及目录。

    三、报送的技术名称要规范,技术类别要界定范围,控制要点要描述清晰,要充分说明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理由。

    四、请于 2004 年 4 月 20 日前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建议表》及目录报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服务中心。表格及目录统一用 A4 纸打印,一式两份,表格不够可另附页,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五、《中国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 第一批 ) 具体内容请参见商务部科技司网站 http://kjs.mofcom.gov.cn/

    联系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1 号

    邮政编码: 100038

    联 系 人:尹淞 于斐

    电    话: 010 — 68536292 010 — 68589372

    传    真: 010 — 68514497

    电子信箱: yinsong@cectech.org

 

    附件:商务部关于就调整《中国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征求意见的函

 

二 OO 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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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编:100761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信箱:cec@ce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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