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开始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原外经贸部和科学技术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1年底联合颁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二OO一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颁布实施,维护了技术出口秩序,规范了技术出口管理。我国加入WTO已近三年,随着我国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步伐的加快,各领域新技术不断涌现。为了更好地发挥《目录》在技术出口管理中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商务部、科技部决定近期对《目录》进行调整。《目录》的调整和制定,对推动各行业的发展、技术进步和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将发挥积极作用。
受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组织电力行业上报对调整《中国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建议的工作。现将《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请就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提出具体建议等有关问题的函》(商技二函[2004]24号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要求和原则,根据本单位情况,组织专家和企事业单位研究,提出并上报调整、增加电力行业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的建议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相关产品清单》。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注意保密。
二、上报的技术名称要规范,技术类别要界定范围,控制要点要描述清晰,并充分说明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理由。
三、请于2004年6月18日前将《建议表》、《申报表》(附件2、附件3、附件4)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服务中心。
四、表格及目录统一用A4纸打印,表格不够可另附页,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邮编:100038
联 系 人:尹淞于斐
电 话:010-68536292010-68589372
传 真:010-68514497
电子信箱:yinsong@cectech.org
附件: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请就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提出具体建议等有关问题的函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